且慢為“開瓶費第一案”勝訴鼓掌

2014-03-25 08:20:25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到餐廳不能自帶酒水,包間需消費一定金額,對此,許多消費者早已“見怪不怪”。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開明確這兩項“附加條件”屬“霸王條款”,令不少消費者直呼“終于不用再受氣,餐飲業(yè)迎來消費者的春天”。

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在回復某媒體書面采訪時表示,餐飲行業(yè)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yè)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此消息一經(jīng)披露,業(yè)界震動,爭議不斷。一些消費者受此鼓勵,選擇了以司法途徑來挑戰(zhàn)“禁止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最新的消息稱,3月19日下午,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已審結(jié)了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該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的餐飲服務合同有關開瓶 費部分的約定無效,被告應退還原告開瓶費30元”。

然而,市場上收取“開瓶費”的飯店還比比皆是。原因是消費者不可能為了幾十或幾百元的“開瓶費”而打官司,其實大家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都心知肚明,但因成本高、耗時長,即便合法權益受損害,也不會走法律程序維權。也有商家想出了不收“開瓶費”的對策。日前,有網(wǎng)友爆料稱,餐館是不收開瓶費了,但又有了新規(guī)矩。某家餐廳門口擺放著一個告示牌:自帶酒水請自帶酒杯。如果是您,是選擇在消費餐館的酒水呢?還是帶齊一套高腳杯呢?或者干脆用紙杯呢?再或者不用杯子,直接大碗喝酒大碗吃肉呢?

無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確表態(tài),實際上是為工商部門執(zhí)法時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同時喚醒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但我們也應進一步思考更好的解決辦法,不能無休止的使用訴訟程序,從而增加法院的訴累。

(李媛)

責任編輯: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