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訴訟案頻發(fā) 群眾擔保需三思而行

2013-11-03 21:27:22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臨汾新聞網(wǎng)訊(通訊 員尚志芳)近年來,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繁榮,因為借款擔保卷入訴訟的案件逐年增多,最終法院的執(zhí)行往往是擔保人的財產(chǎn),近日,安澤縣人民法院就強制執(zhí)行了多起擔保人的案件。

2011年10月,李某和張某弟兄二人與安澤縣某銀行簽定了三戶聯(lián)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該銀行向李某、張哥、張弟每戶發(fā)放借款本金30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6.98‰,借款期限為二年,合同有效期內(nèi),張某弟兄二人如期履行了義務,但李某卻未能按期還款,剩余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不能清償。該案訴至安澤縣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李某履行借款合同,給付某銀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承擔相應的利息與罰息,張哥、張弟負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查明李某外出湖北打工,具體地址不詳,張弟家有福田客貨車一輛,張哥在某焦化廠上班,每月有固定工資收入,經(jīng)過多次耐心地做張哥、張弟的思想工作,但他們總以該款項不是他們所借,他們原是同鄉(xiāng),自己經(jīng)營生意也需要用錢,才與李某簽訂三戶聯(lián)保借款合同,在其中承擔著擔保責任而拒絕清償。在多次講解后仍無奏效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將張弟的車輛予以扣押,扣押車輛后,張弟、張哥叫苦不迭,但是法律是無情的,從他們在借款合同上簽字那一刻起,他們就對彼此的借款承擔著連帶責任,最終,在強大的法律威懾下,張哥、張弟積極聯(lián)系了李某的父母,三人籌款將該銀行的借款予以還清。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決不能因一時意氣用事或礙于情面而忽視了對借款人的信用及還款能力的核實,進而使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牽連或侵害。

     

責任編輯: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