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6 09:43:00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2011年6月20日,古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秦某管制10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秦某與鄰居被害人郝某因為用地糾紛多次發(fā)生矛盾。2010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秦某在自己家大門口挖水管道,郝某過來自稱秦家門口的土地是屬于她家的,并阻止秦某挖水管道。第二天上午九點,被告人秦某繼續(xù)在家門口挖水管道,郝某過來后用鐵鍬填埋秦某挖好的水管道,二人發(fā)生爭吵,被告人秦某遂跑到郝某種的地里,將郝家種的部分高粱打折,之后又返回去繼續(xù)挖水管道。被告人秦某與被害人郝某一個往出挖土,一個往回填土,在爭吵過程中,郝某動手打了被告人秦某兩巴掌,二人即開始廝打,被告人秦某用鐵鍬打在郝某身上,經(jīng)法醫(yī)鑒定,郝某損傷程度為輕傷。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秦某與被害人郝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人秦某賠償了被害人郝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16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秦某因鄰里糾紛瑣事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郝某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秦某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郝某對被告人秦某的傷害行為表示諒解,依法應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家與被害人郝某家是鄰居,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起的,且在傷害過程中被害人郝某有過錯,依法應予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guān)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guī)定,遂依做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張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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