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告”和“犯罪嫌疑人”。這三個法律名詞在編校工作中經常出現,并且常常用錯,所以,根據有關的法律知識,解釋如下,供各位同行工作中參考。有不同看法,希望能相互交流。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只是刑事訴訟的專用名詞。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里,以起訴為準,被訴的一方起訴之前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之后稱為被告人。也就是說,因涉嫌犯罪而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被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當事人,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一律應該被稱為“被告人”,把他們稱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都是不對的。
2.“被告”是指除刑事訴訟之外的其他訴訟中的被訴方。
所謂其他訴訟,包括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因此,如果把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中的被訴方稱作“被告人”也是不對的。他們只能被稱為“被告”。
可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三個法律名詞各有自己的含義,不可混淆。三者有比較專業(yè)性的區(qū)別,而且不為大多數人注意。其根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校檢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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