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立法

2015-07-28 09:40:52 來源:山西日報

分解“三項授權” 細化“五項制度”

隨著城鎮(zhèn)化進程的加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總量不斷加大,因房屋拆遷引發(fā)的利益沖突和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我省將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立法。7月27日,《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

據了解,國務院已于2011年1月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成為房屋征收的主體,不再作為中立的第三方。國務院《條例》中還有“三項授權”和“五項制度”需進一步落實和細化?!叭検跈唷笔牵菏跈嗍?、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住房保障優(yōu)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三方面的具體辦法?!拔屙椫贫取卑ǎ赫魇昭a償方案論證制度、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制度、強制執(zhí)行制度、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我省的條例(草案)主要在適用范圍和職責劃分、征收規(guī)劃計劃及程序、補償內容及補償方式、房地產價格評估以及各類主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guī)定。如:關于補償內容及方式,條例(草案)專門用一章23條作出規(guī)定,明確了補償內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關于評估機構的確定和管理,條例草案也單列一章,規(guī)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等。為了明確法律責任,條例草案還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經過本次會議審議,將綜合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并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記者劉宇實習生楊文?。?/p>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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