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認定“偏見”容易使社會寒心

2014-11-18 22:54:51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近些日子,有兩則有關見義勇為的新聞受到輿論熱議,一則是曾在江蘇省如皋市石莊鎮(zhèn)城管中隊任職的張豪,去年4月曾參與過當?shù)匾淮尉然鹦袆?,當時與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對老夫妻。然而,在那之后,當時參與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這一見義勇為行為獲得了榮譽,而張豪的名字卻莫名“失蹤”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參與救火的同事。對此,該中隊領導解釋稱,張豪表現(xiàn)不好,不符合申報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條件。(據(jù)《現(xiàn)代快報》)另一則是遼寧葫蘆島15歲少年張鑫垚和同學在校外遭遇車禍,當時張鑫垚奮力推開同學,自己身受重傷,張家花了30萬元的治療費,張鑫垚仍落下右眼失明、左眼視野缺損的殘疾。張鑫垚的姑姑希望為他申報“見義勇為”稱號,但當?shù)匾詮場?nbsp;   垚未成年為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認定。(據(jù)中國之聲《新聞縱橫》)見義勇為者是社會的道德楷模,并且有精神和物質(zhì)方面的獎勵,理所應當?shù)貒腊言u選標準和程序。然而,上述兩則新聞雖然發(fā)生地不同、行為主體也不同,但共通點是申報單位和評定部門持有“偏見”。之所以作出如此論斷,需要反觀“見義勇為”概念本身。見義勇為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不難看到上述有“污點”者和受傷少年的行為都符合這一釋義。
    說白了,見義勇為認定中存在的種種“偏見”,是因為摻雜了太多的其他因素。
    常言說“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尤其是身處紛繁社會之中,完人”無異于不食人間煙火。將“污點”見義勇為行為人拒之門外,是一種“高大全”式極端思想的表現(xiàn),因而飽受社會質(zhì)疑。相反,一個人以往存在“污點”,恰恰反襯出其臨危時見義勇為行為的難能可貴。
    表面上看,對遼寧葫蘆島15歲少年行為的不予認定,符合“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精神,但其實是將褒獎個人與鼓勵他人效仿相混淆了,不提倡不等于對已經(jīng)付諸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不理不睬。
    見義勇為是人的一種自覺,往往是對瞬間發(fā)生狀況的反應,加之常常會付出身體殘疾乃至失去生命的代價,因而顯得彌足珍貴。對于這種行為的認定,本不應負載過多的諸如道德拔高或是固有觀念誤解等方面的因素,這些都不是見義勇為行為的本真。
    對見義勇為進行及時、客觀的認定有助于展現(xiàn)人性光輝、弘揚社會正能量,對行為人而言也是一種心理撫慰。因為平時行為存在“污點”,或者是“未成年”這類的借口而拒絕認定,容易引起社會公眾的不平,更使當事人寒心。
    文/孫宗林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