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張某、吳某、王某系翼城南唐鄉(xiāng)同村村民,農閑時一起出外打工,并口頭協(xié)議每個人都有聯(lián)系業(yè)務的權利,但必須通過大家協(xié)商決定是否承包后,由聯(lián)系人負責辦理施工中的一切事宜,所得工程款必須通過大家統(tǒng)一分配,小工管吃每天100元,除小工工資外剩余款幾個大工平分。
去年的一天,李某聯(lián)系了一宗裝修活,并征得張某、吳某、王某、任某的同意,由李某具體聯(lián)系辦理施工中的一切事宜,而且都自己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開工之前,同村的任某找到李某想一起干活,李某把這事和大伙通了氣,并且同意任某加進來。張某問任某買沒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任某認為自己不打算和他們長期干就沒有買。
在施工過程中任某從腳手架上掉下摔傷,并到醫(yī)院診治,經司法鑒定任某構成九級傷殘。隨后,任某以雇傭關系把李某告到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評析】法官認為任某與李某爭議地焦點是雙方之間是什么關系?任某的損失是否應由李某賠償。如果任某與李某之間是雇傭關系,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員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還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如果任某和李某之間屬于合伙經營,那李某就不存在賠償責任。
在質證階段李某針對自己提出的合伙經營主張申請了證人張某、吳某、王某出庭作證。張某、吳某、王某三人均證明任某和李某與他們經常在一起干活,而且干活之前商量好,大家合伙求財,如果發(fā)生意外事故,各負其責與他人無關。經法庭查明支持了李某的“合伙經營”主張,而任某拿不出他與李某是雇傭關系的證據(jù),法院依法駁回任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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