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2020-01-07 09:13:33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關于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問題,很多人以為,上下班途中受傷,都應當算工傷,其實這是一個“誤區(qū)”,很多人分不清楚細則,那么,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呢?記者向律師進行了咨詢,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上下班路上受到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傷害的原因是發(fā)生了交通事故;3.該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本人為非主要責任。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以下情形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傷,雖然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不能認定工傷的。

  另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被認定為工傷;對于一些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業(yè),則應看出行目的和地點來界定工作時間,若出去是以工作為目的,也應該認為是工作期間,發(fā)生事故也算工傷;因工外出期間,如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發(fā)生事故或意外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治療費用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且可以領取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話,上述相關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記者 白潔


     

責任編輯: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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