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個人債務是不同于夫妻債務的,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收益等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那夫妻離婚后因為共同債務發(fā)生糾紛怎么處理?為此,記者咨詢了山西堯之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閆靜,就夫妻共同債務作了相關解讀。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第一,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系,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無限責任。夫妻之間的關系兼具合伙性,而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產生的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為擔保。第三,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夫妻債務的承擔原則是什么?
閆靜告訴記者,夫妻債務的內部承擔原則:《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备鶕@一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共同償還的原則;協(xié)議償還的原則;判決償還的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的外部承擔原則:連帶清償,如前所述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對外清償的義務。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后,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如何認定?
據了解,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3.夫妻一方未簽字,事后也未追認,但是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為夫妻共同債務;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5.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非夫妻共同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