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又到開學季,無論身處哪個階段的學生,他們的健康成長關乎到每個家庭的幸福,同時更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的共同關注與呵護。今日的《普法》欄目介紹一起未成年學生駕駛摩托車導致嚴重事故的案例。
通過該案,希望有更多學生和家長引以為戒。
案例回放正處于豆蔻年華的王軍(化名)與李華(化名)都寄宿于一所全封閉學校。王軍今年16歲、李華15歲,他倆情同兄弟,無論在學習還是生活中,都互相幫助。有一天,二人商量,翻越學校圍墻外出聚餐。外出過程中,李華駕駛著家中的無牌二輪摩托車載著王軍返回學校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那么,在這起事故中,涉事各方到底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呢?臨汾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山西晉龍律師事務所原曉靜對本案進行了解讀。
以案說法原曉靜表示,作為王軍監(jiān)護人的王國強(化名)應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本案中,王軍系未成年人,王國強未對王軍的交通安全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沒有盡到監(jiān)護責任,王國強作為王軍的監(jiān)護人在這起事故中承擔20%的責任。
原曉靜還稱,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呓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某學校是一所全封閉式的學校,對學生有進行安全教育的義務,未及時修復學校破損的圍欄缺口,且沒有制止學生翻進翻出圍欄,故應承擔監(jiān)管不力的后果,該學校在此承擔20%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賠償責任?!北景钢校O(jiān)護人李旺財(化名)明知李華是未成年人,沒有駕駛證,還放任李華駕駛摩托車,對安全隱患放任不管,李華應承擔10%賠償責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因被告李華系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李旺財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被告李華因交通事故所導致王軍的損失,應由李華的監(jiān)護人即李旺財賠償,承擔50%賠償責任。
原曉靜解釋,在此類案件中,責任比例的分配根據(jù)案情由法官自由裁量,類似案件在責任比例劃分上可能會有不同。
在此,原曉靜提醒,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摩托車駕駛人必須滿18周歲,然而14至17歲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駕駛兩輪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的現(xiàn)象突出,存在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因此,家長與學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不要讓未成年人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上路。同時,駕駛摩托車除了佩戴頭盔等保護性器具外,還應依法投保交強險,這樣在遇到事故時,可以由保險公司分擔自己的賠償責任,對駕駛員及受害人來說,都是一種保障。
記者 祁欣
責任編輯:席沛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