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 閱讀提示 婦女是創(chuàng)造人類文明和社會發(fā)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婦女在工作、學習、生活中想要維權卻不容易。
今天,普法》欄目帶您走進真實的案例,了解農村婦女離異后在土地承包權方面該如何維權。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涉案人名均為化名)
案情回顧 曲折維權路
情路坎坷的李美麗第二次婚姻又瓦解了。
李美麗與張鎖根是重組家庭。張小麗是李美麗的親生女兒,與張鎖根是繼子女關系。目前,張小麗已經出嫁。
天有不測風云,2009年,李美麗與張鎖根離婚了。因身體緣故,李美麗無法再干農活,于是,她和女兒張小麗將其2.8畝承包土地交于劉旺財有償耕種。2014年9月,張鎖根將土地從劉旺財手中強行要回。
母女二人多次上門爭論辯解無果后,李美麗和張小麗將張鎖根起訴至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法不偏私,李美麗和張小麗勝訴了。一審判決后,張鎖根上訴至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李美麗已步入中年,一直靠打零工維持生活,由于經濟困難,二審時李美麗已無力聘請律師,遂向臨汾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并得到了山西律動律師事務所石永紅律師的援助。
案情分析 再變“說法”爭土地
在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張鎖根把上訴的重點變?yōu)橥恋卮_權糾紛,理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系全家七口人耕地證明,并非他一人,張鎖根不是適格的被告,而且李美麗與張小麗享有土地不明確,張小麗已出嫁故不能享有本村土地承包權益等。
土地權屬爭議系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以往歷來認為此類糾紛一律屬政府主管,法院不得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審判實踐亦一貫如此操作。本案件屬土地確權糾紛還是屬于侵權糾紛,對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決定法院能否管轄受理。
據(jù)證據(jù)顯示,2011年,涉案的2.8畝土地已歸李美麗與張小麗所有。2014年9月,張鎖根編造謊言,將土地從劉旺財手中強行占用,屬于典型的侵權。李美麗有證據(jù)證明2011年至2014年9月期間委托劉旺財代收代種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的,就其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xié)議的,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按照家庭人口、子女等具體情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可以要求分出自己承包的土地。
法院采納了石永紅的意見,以張鎖根為承包戶的家庭承包地面積共9.8畝,其中包含李美麗、張小麗二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份額,張鎖根稱本案為土地確權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理由不能成立。
有理有據(jù) 謊言敗露維持原判
張鎖根顛倒是非的做法引得全村人的不滿。村民李公平出面為母女倆作證,稱母女二人所承包的這塊2.8畝土地其地理位置、大小面積已確定,并非張鎖根全家9.8畝承包地的重新分割劃分。
石永紅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為婚姻存續(xù)期間李美麗與張小麗作為家庭成員對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2.8畝的承包額(張小麗為1991年出生,承包經營權1995年簽定)。張小麗出嫁后除非在夫家分得承包地,否則,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時張鎖根也不得侵犯李美麗與張小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院最終駁回張鎖根上訴,維持原判。
李美麗和張小麗從此再也不用因土地承包權的問題而煩惱了。
記者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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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