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連線: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工作中該保留哪些證據(jù)?

2016-03-29 10:19:44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手機尾號5025的讀者向本網(wǎng)咨詢: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工作中該保留哪些證據(jù)?接到信息后,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yè)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jù),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的維護。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jù)。主要包括:(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jù),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jù),如職業(yè)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jù);(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jù),如發(fā)生工傷或職業(yè)病后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zhí);(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jù),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記者 白潔


     

責任編輯: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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