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民:未完成勞動定額,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扣減員工工資并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嗎?

2015-10-20 10:23:19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6987的讀者反映:趙某應聘到某紡織品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為1000元,試用期合格后月工資為1300元,如果完不成規(guī)定的勞動定額任務,公司有權扣減相應的工資。一個月后,趙某試用期合格,每天都正常上班,但由于技術不熟練,總完不成公司規(guī)定的勞動定額任務,在月底發(fā)工資時,只領到700元,低于當地96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未完成勞動定額,單位有權隨意扣減工資并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嗎?

    接到線索后,記者咨詢了解到,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中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律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由此可見,只要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約定工作時間里正常工作,無論他是否完成任務,都應當算作提供了正常勞動。趙某雖然沒有完成公司規(guī)定的勞動定額任務,但他提供了正常勞動,該公司就應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他的工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未完成勞動定額可隨意扣減工資的條款也是無效的。最終,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法向該單位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目前,該公司已改正了錯誤,修改了勞動合同內容,并補發(fā)了趙某的工資差額。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秦芳媛

版權聲明:凡臨汾日報、臨汾日報晚報版、臨汾新聞網刊載及發(fā)布的各類稿件,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媒體、網站或自媒不得轉載發(fā)布。若有違者將依法追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