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盧凱 趙億平)“闖黃燈為什么會被按照闖紅燈處罰?”3月5日,侯馬市民程先生撥打本報熱線稱,去年他在翼城市區(qū)駕車行駛時闖了黃燈,而交通違章信息卻顯示按闖紅燈罰款200元扣3分的處罰。
程先生說,去年6月5日他前往翼城辦事,可在回來幾天后在交警隊查到一個違章記錄。在電子監(jiān)控記錄詳細信息中顯示的照片上看,程先生開車經過丁字路口時交通信號燈顯示為黃燈,程先生為此質疑道,明明闖的是黃燈為什么卻按闖紅燈處罰呢?3月7日,記者來到翼城縣交警大隊了解情況,指揮中心張主任在得知情況后,上網查詢了程先生車輛的違章記錄,車輛違章時間為2012年6月5日16:10:08,地點為運管所丁字路口由東向西方向,違章類型為闖紅燈。
張主任介紹,該車違章代碼為1302,系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罰款200元扣3分。
按照電子監(jiān)控記錄詳細信息顯示的3張照片,記者看到,程先生駕車還沒到停止線時,交通信號燈已經為黃色,當車輛越過停止線一半時,黃燈倒計時顯示為3秒。張主任說,這個路口設置的黃燈倒計時為6秒,但是程先生駕車越過停止線時倒計時顯示3秒,如果在黃燈剛亮時,車輛已經超出停止線并且停住,是不會被處罰的。但程先生在發(fā)現黃燈已亮時卻沒有停止車輛,而是繼續(xù)通過,應當按照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處罰。
在該車輛的另一條違章中,該車輛在左轉彎車道停止,當綠燈亮時直行。該車輛同樣遭遇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罰款200元扣3分的處罰。
隨后,記者查閱了2011年4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三)紅燈亮時,車輛禁止通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其中對于黃燈的規(guī)定均沒有出現“禁止”的字樣,而對于紅燈卻都使用了“禁止”。
自2013年1月1日新交規(guī)實施后,闖黃燈罰與不罰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13】4號文件中,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中說明,鑒于部分地區(qū)目前不具備認定和處罰違反黃色信號燈通行和違法行為的技術條件,現階段對違反黃色信號燈通行違法行為的,以教育為主,暫時不予處罰,不予記分。但是從浙江的“闖黃燈第一案”中來看,從法條規(guī)定黃燈表示警示的含義來分析,黃燈應該為紅燈與綠燈之間的過度,系告知車輛、行人紅燈即將亮起。在黃燈亮起的一剎那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而不是鼓勵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加速通行。所以,依照浙江的“闖黃燈第一案”程先生闖黃燈應被罰。但依照公安部交管局日前對闖黃燈“暫不處罰,教育為主”的最新表態(tài),程先生遭遇的處罰就讓人感到惋惜。
那么,程先生闖黃燈一事,到底是按照浙江“闖黃燈第一案”執(zhí)行,還是依照公安部交管局日前對闖黃燈“暫不處罰,教育為主”的最新表態(tài)執(zhí)行,本報記者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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