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記者 李媛)2011年12月27日,宋某駕駛的小轎車與王某駕駛的長安奧拓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翼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宋某花費修車費37145元,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王某賠24601.5元。審理中,王某堅持認為自己的車也受到了損害,宋某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翼城縣法院辦案法官適時穩(wěn)控雙方當事人情緒,采取分頭調解的辦法,經(jīng)過多次努力,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意見,王某賠償宋某財產損失14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賠償宋某財產損失2000元,在送達調解書的同時予賠償款也已履行,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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