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檢察機關:機場女工梁麗“撿”黃金定性“侵占罪”

2009-09-26 18:01:00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新華網(wǎng)深圳9月25日電(記者吳俊、彭勇)記者25日從深圳市檢察機關了解到,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走黃金案25日審查終結(jié),檢察機關認為梁麗行為構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對此案提起公訴。25日17時許,檢察機關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qū)彛⒋税竿嘶毓矙C關。 
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許,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王某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時中途離開,將一個裝有14555.37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nèi),并單獨停放在柜臺前1米的黃線處。 
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后,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xiàn)在手推車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王某約4分鐘后返回,發(fā)現(xiàn)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于當天下午前往梁麗家中,將這只紙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經(jīng)鑒定,紙箱內(nèi)黃金首飾價值300萬元。 
深圳市檢察機關審查研究后認為,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征,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jù)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征。根據(jù)“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于梁麗的角度出發(fā),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于9月25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qū)彛瑢⒈景竿嘶毓矙C關,并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jù)材料轉(zhuǎn)交自訴人。

 

  【責任編輯: 邱?!?/p>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wǎng)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