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存儲、裝卸是危險性比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這些活動的單位是危險性比較大的單位。因而,規(guī)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些單位必須成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里講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獨立的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員。
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是規(guī)模比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大多是人員密集的作業(yè)場所,如服裝加工企業(yè)、人工裝配、包裝等場所。對于這類生產經營單位,考慮到其人員較多,一旦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可能較大,安全生產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須在單位內成立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單位。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風險較小,生產經營的規(guī)模也較小。因此,法律規(guī)定不要求其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可以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人員配備與其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
需要注意的是,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和從業(yè)人員超過1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guī)模大小、安全生產風險等實際情況,自主作出決定。一般來講,規(guī)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例如,個別危險物品的經營單位,人數(shù)較少,可只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guī)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則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無論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以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
記者 孫哲峰
責任編輯: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