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馬:騎車相撞腿受傷 鄰里之間對公堂

2017-05-08 09:56:34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2016年12月份,侯馬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50%的責任。

  2015年6月一天下午8時許,家住侯馬市某小區(qū)5歲女孩劉嬌嬌(化名)在小區(qū)的路上騎著兒童自行車玩耍,忽然被后面騎車10歲的楊國強(化名)撞上。

  當聽到孩子撕心裂肺的哭聲,聞訊趕來劉嬌嬌和楊國強父母一起把受傷的孩子送到侯馬某醫(yī)院診斷和治療,經診斷劉嬌嬌為左側脛骨折,在住院治療期間,楊國強的家人僅支付了部分的醫(yī)療費后,便不理不睬了。然而后續(xù)的治療費用就達到了萬余元,劉嬌嬌的父母多次找楊國強家人協(xié)商醫(y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未果,為了孩子的后續(xù)治療,于2015年10月份委托侯馬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于2015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補助金、精神損失費等3萬余元。與此同時,為了進一步核實當時事件發(fā)生的來龍去脈,本著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民庭法官于2015年12月中旬到小區(qū)向當時在場的圍觀人員吳亮(化名)詳細了解現場發(fā)生的情況并做了詢問筆錄、指證成立,為全面掌握原告與被告當事人之間發(fā)生騎車相撞的真實情形夯實了民事訴訟的法律基礎。

  此外,針對司法鑒定的結果,楊國強的家人不服,并再次要求進行司法鑒定,后經臨汾平陽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和侯馬司法鑒定一致:屬于傷殘范疇。

  經法院開庭審理認為,雙方騎車相撞都是未成年兒童和青少年,原告方法定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職責和義務也得擔責,法院的合議庭依法做出了判決:原告、被告各自父母承擔50%的責任,糾紛圓滿解決。(方輝


     

責任編輯:張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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