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正稿)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
【題注】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yǎng)繁殖、經營、開發(fā)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本省境內公民均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資源,包括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huán)境。
本辦法所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野生動物的皮、毛、肉、骨、蹄、角、羽、臟器、油脂、卵、分泌物及標本等。
第四條 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地區(qū)行政公署、縣(市、區(qū))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各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籌集資金,增加對野生動物保護事業(yè)的投入。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意識。
每年4月5日至11日為山西省愛鳥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第七條 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禁獵期。
禁獵期內因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或經營性狩獵場內開展狩獵活動需獵捕野生動物的,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狩獵場報請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受傷、受困、病餓、迷途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和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和送交當?shù)匾吧鷦游镄姓鞴懿块T。
第九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為需要特別保護的區(qū)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 在林區(qū)和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興建工業(yè)、民用設施或采石、開礦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提交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環(huán)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采取措施,避免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huán)境的破壞。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并編制保護發(fā)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方案。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按《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zhí)卦S獵捕證。
第十四條 凡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向設區(qū)的市和地區(qū)行政公署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狩獵證。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向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狩獵證須由原發(fā)證部門每年驗證一次。
在發(fā)放和審驗狩獵證時,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為狩獵人員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狩獵者取得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后,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捕捉或獵捕。
第十六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射擊運動槍、汽槍、毒藥、炸藥、地弓、地槍、大鐵鋏、絲套、火攻、陷井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
為預防、控制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確需使用前款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時,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在狩獵動物資源豐富的區(qū)域,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立固定狩獵場,開展經營性狩獵活動。
固定狩獵場的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yǎng)繁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并遵守馴養(yǎng)繁殖的有關規(guī)定。
以經營為目的馴養(yǎng)繁殖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
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應建立馴養(yǎng)繁殖管理檔案和資料統(tǒng)計制度。
第十九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經營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發(fā)給經營許可證。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第二十條 取得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年度經營量,按批準的種類和限額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經營利用外省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持有產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
省外來本省獵捕、收購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山西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依法保護管理經營范圍內的野生動物資源,并享有經營權,其它單位和個人未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開發(fā)利用野生動物資源。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省內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
鐵路、公路、航空及水上運輸?shù)膯挝缓蛡€人,不得承運無準運證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第二十四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對危害人畜安全和農業(yè)、林業(yè)生產的野生動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凡因自衛(wèi)而擊傷、擊斃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報當?shù)匾吧鷦游镄姓鞴懿块T調查處理,所獲野生動物一律上繳。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宣傳教育、開發(fā)利用、執(zhí)法及案件查處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尚構不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隱瞞不報并私自處理野生動物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所得,可并處實物價值一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責令限期補交。
(三)偽造、倒賣、轉讓經營許可證、準運證、特許狩獵證的,收繳或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費用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出售、收購、運輸(含承運)、攜帶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凡屬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處以相當于實物價值六至十倍的罰款;
(二)凡屬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處以相當于實物價值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對上列條款中規(guī)定沒收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縱容、指使他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從省外引進的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保護和管理適用于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
關于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8年7月24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待根據(jù)該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二、第四條修改為:“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地區(qū)行政公署、縣(市、區(qū))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p>
三、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禁獵期內因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或經營性狩獵場內開展狩獵活動需獵捕野生動物的,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狩獵場報請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p>
四、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在發(fā)放和審驗狩獵證時,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為狩獵人員提供咨詢服務?!?/p>
五、第十七條修改為:“在狩獵動物資源豐富的區(qū)域,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立固定狩獵場,開展經營性狩獵活動。
固定狩獵場的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p>
六、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以經營為目的馴養(yǎng)繁殖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依法保護管理經營范圍內的野生動物資源,并享有經營權,其它單位和個人未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開發(fā)利用野生動物資源?!?/p>
八、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省內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p>
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責令限期補交?!?/p>
十、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改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刪去“加工”、“倒賣”、“其授權的”。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從省外引進的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準運證;省內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2011年:
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 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 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 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yǎng)繁殖、經營、 開發(fā)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本省境內公民均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資源,包括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huán)境。
本辦法所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 護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 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 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野生動物的皮、毛、肉、骨、蹄、角、 羽、臟器、油脂、卵、分泌物及標本等。
第四條 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 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地區(qū)行政公署、縣(市、區(qū))林業(yè)行 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 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野生動物保護管理 工作所需經費。各級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籌集資金,增加對野生動物保護 事業(yè)的投入。
【章名】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宣傳教育, 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意識。
每年4月5日至11日為山西省愛鳥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野生 動物保護宣傳月。
第七條 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禁獵期。
禁獵期內因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或經營性狩獵場內開展狩獵活動需獵捕 野生動物的,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狩獵場報請省野生動 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受傷、受困、病餓、迷途的重點保護野 生動物,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和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和送交當?shù)匾吧鷦?nbsp;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由省野 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為需要特 別保護的區(qū)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條 在林區(qū)和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 停歇地興建工業(yè)、民用設施或采石、開礦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提交環(huán) 境影響報告書,環(huán)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同意。 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采取措施,避免對重點保 護野生動物生存環(huán)境的破壞。
【章名】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 建立資源檔案,并編制保護發(fā)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方案。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按《實 施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zhí)卦S獵捕證。第十四條 凡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向設區(qū)的市和地區(qū)行政 公署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狩獵證。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向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 請狩獵證。
狩獵證須由原發(fā)證部門每年驗證一次。
在發(fā)放和審驗狩獵證時,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為狩獵人 員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狩獵者取得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后,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 行捕捉或獵捕。
第十六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射擊運動槍、汽槍、毒藥、炸藥、地 弓、地槍、大鐵鋏、絲套、火攻、陷井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工具和方法 進行狩獵。
為預防、控制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確需使用前款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時,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在狩獵動物資源豐富的區(qū)域,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批準,可以建立固定狩獵場,開展經營性狩獵活動。
固定狩獵場的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yǎng)繁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領取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并遵守馴養(yǎng)繁殖的有關規(guī)定。
以經營為目的馴養(yǎng)繁殖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縣級 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
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應建立馴養(yǎng)繁殖管理檔案和資料統(tǒng)計制度。 第十九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經營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發(fā)給經營許可證。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 請登記注冊。
第二十條 取得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年度經營量,按批準的種類和限額經營。
第二十一條 經營利用外省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持有產地野生 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
省外來本省獵捕、收購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山西省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依法保護管理經營范圍內的野生 動物資源,并享有經營權,其它單位和個人未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開發(fā)利用野生動物資源。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國家有關 規(guī)定辦理。
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省內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 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
鐵路、公路、航空及水上運輸?shù)膯挝缓蛡€人,不得承運無準運證的野 生動物或其產品。
第二十四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家有 關規(guī)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對危害人畜安全和農業(yè)、林業(yè)生產的野生動物,有關單 位和個人應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凡因自衛(wèi)而擊傷、擊斃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報當?shù)匾吧鷦游镄?nbsp;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所獲野生動物一律上繳。
【章名】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開發(fā)利用、執(zhí)法及案件查處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實 施條例》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尚構不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 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隱瞞不報并私自處理野生 動物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所得,可并處實物價值一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管理費的,責令限期補交。
(三)偽造、倒賣、轉讓經營許可證、準運證、特許狩獵證的,收繳 或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破壞野生動 物生息、繁衍場所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 狀費用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出售、收購、運輸 (含承運)、攜帶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凡屬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處以相當于實物價值六至 十倍的罰款;
(二)凡屬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處以相當于實物價值一 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對上列條款中規(guī)定沒收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由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按照《環(huán)境保護法》的有關 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包庇、 縱容、指使他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野生 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
【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從省外引進的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須 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保護和管 理適用于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關于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辦法》的決定 【題注】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8 年7月24日審議通過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待根據(jù)該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章名】 全文
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省有益的或者 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nbsp;
二、第四條修改為:“省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 門,主管本省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地區(qū)行政公署、縣(市 、區(qū))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 政區(qū)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nbsp;
三、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禁獵期內因野生動物造成危害 或經營性狩獵場內開展狩獵活動需獵捕野生動物的,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 物行政主管部門或狩獵場報請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nbsp;
四、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在發(fā)放和審驗狩獵證時,縣 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為狩獵人員提供咨詢服務。”
五、第十七條修改為:“在狩獵動物資源豐富的區(qū)域,經省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立固定狩獵場,開展經營性狩獵活動。 固定狩獵場的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nbsp;
六、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以經營為目的馴養(yǎng)繁殖非重 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 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依法保護管理經營范圍內的野生動物資源,并享有經營權,其它單位和個人未經省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國營林場開發(fā)利用野 生動物資源?!?nbsp;
八、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為:“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國家有 關規(guī)定辦理。
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 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省內運輸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 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準運證?!?nbsp;
九、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 十四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責令限期補交。 ”
十、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改為“違反 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刪去“加工”、“倒賣”、“其授權的” 。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從省外引進的非國家重點保護 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野生 動物及其產品的保護和管理適用于本實施辦法?!?nbs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根據(jù)本決定 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