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今天我們繼續(xù)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問答》:如何理解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如何理解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qū)享有的憲制權力。
我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就是恢復行使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在本質(zhì)上是統(tǒng)一的。
全面管治權是授權特別行政區(qū)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高度自治權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體現(xiàn)。
它們之間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
中央授予多少權力,特別行政區(qū)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所謂“剩余權力”。
中央有權對特別行政區(qū)高度自治權行使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有權依法對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行為予以糾正。
因此,在“一國兩制”實踐中,必須始終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對立起來;在任何情況下,特別行政區(qū)行使高度自治權都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和全面管治權,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權對抗全面管治權。
中央行使對特別行政區(qū)的全面管治權,不僅體現(xiàn)了國家主權至上的原則,也符合香港、澳門同胞的根本利益。
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qū)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新時代“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澳門再譜新篇章,再創(chuàng)新輝煌!
責任編輯:暢任杰